方爱民: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1名患儿开展了2次鼻炎治疗,收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元已退还。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北卫医罚告〔2024〕1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联系地址:XXXXX道670号洪塘分所联系人:XXXXX师联系电话:XXXXX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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