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原文链接1浙江联众汽XXXXX公司迁扩建项目温环瑞建备[2024]118号2024/5/17见附件公告期为自2024年5月17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附件:温环瑞建备[2024]118号浙江联众汽XXXXX公司迁扩建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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