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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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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5,法定代表人叶**,地址:XXXXX桥街道东边村大枫树路1号。2024年4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石料加工,现场正在生产,产生洗车废水、洗砂废水,废水收集至沉淀池后通过违规设置的排放管排入厂区门口外雨水箅内,另有部分废水未经收集通过设置在门口的沟渠排入该雨水箅内。执法人员分别在雨水箅、路面沟渠、沉淀池三个位置采集水样送往瓯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经监测,该三个点位水样pH、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要求。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委托情况;2、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采水样位置等情况;4、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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