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涛、张桂仙、张会嵩,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发区中队方警官、蒋警官 地址:XXXXX大道297号开发区中队,联系电话:XXXXX)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特此公告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05月06日附: ****涛5131*****52162024年03月25日09时51分,****涛驾驶车牌号为浙G90380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瑞康医院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涛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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