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近日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29条,重点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容、程序进行了规定,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在审查内容方面,《办法》结合国务院督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在国家规定的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基础上,设置专条要求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等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办法》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一)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三)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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