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3〕64号 当事人:刘世民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900071258单位:嘉兴振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705号B座22F2204室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财政厅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会检〔2023〕第1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5月10日起对嘉兴振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振禾所)执业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自2021年至2023年,每年书面授权戴华良就嘉兴振禾所审计及核准的业务范围(出具审计报告)事宜由戴华良代为签字。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8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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