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依法审批了下列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9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承办单位: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电话:0830-4280630 地址:XXXXX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font-style: normal; font-weight: normal; margin: 0; padding: 0">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百梯巷20号 序号中文名称备注1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川环辐证[07095]项目名称泸州纳溪XXXXX公司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类别许可许可内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行政相对人名称泸州纳溪XXXXX公司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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