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在保主体、稳就业、促发展方面的政策引领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号)等。二、自查自纠范围及内容(一)自查自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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