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普商汇晟XXXXX公司:你(单位)在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作出决定将宁夏普商汇晟XXXXX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上述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企业自本公告发布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领取地址:XXXXX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04室联系电话:XXXXX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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