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伤保险等各项待遇。二、对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及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三、对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原工作单位或其亲属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及时向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尽快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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