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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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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中区市直驻翁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旗司法局对旗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梳理,经旗政府同意,现予通告。本次通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在旗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于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翁牛特旗司法局备案。今后,如涉及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旗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翁政办发〔2022〕213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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