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 LD-20-04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为确定双辽市 LD-20-04 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以及能否满足变更用途为住宅用地后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要求。为此,双辽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林省林昌环境XXXXX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双辽市自然资源局 二、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XXXXX 二、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林省林昌环境XXXXX公司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1****08092959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 附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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