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等级进行的评价,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评价等级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奖惩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价企业环境信用情况,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企业身份(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以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认证企业身份)。评价时应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住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评价、信息公开共享、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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