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2024年2月未办结五类重点案件的公告 2024年4月2日,我大队已对2024年2月期间五类重点案件当事人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内容通过邮寄、电话的方式进行告知。现仍有4位违法驾驶人未到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当事人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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