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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