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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山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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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池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山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18〕40号)等有关要求,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现将有关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事项通告如下:一、禁售、禁放范围:凤山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东至鸳鸯泉,西至凤山第三初级中学,南至新建的凤城镇初中一带,北至内龙隧道以及三岗岭隧道口一带。二、禁售、禁放时段(一)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告。三、禁售、禁放要求(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特别是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期间,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罚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压震慑态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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