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镇有17个道路运输经营者行政许可已不具备原许可条件,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现责令该17个经营者于2024年05月20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撤销、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单详见如下或登陆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http://www.dg.gov.cn/dgdghmz/gkmlpt/index#1735)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的业户信息表.xlsx东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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