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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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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勇(身份证号码:362203********2416):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自2020年4月份以来,接受杨武雇佣,先后9次从江西省运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耳标的生猪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江区等地,交付给张涛文、郑向群等人,收取运输费共计8505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运输费(85050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伍仟零伍拾元整(85050元)。现因通过电话、快递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无法向你送达《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农(动监)罚〔2022〕9号),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农(动监)罚〔2022〕9号),本公告期为六十日,你需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渠道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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