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文件精神和局领导的指示,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企业每个季度应对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网上公示。现将我区77家企业的第一季度自查表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企业2024年第一季度自查表(集美)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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