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五章 文化兴海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七章 闽台融合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本省海洋经济****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山海协作,打造****水平的“海上福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海洋经济及其管理与服务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总和。 第三条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创新驱动、集约开发、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省、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负责海洋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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