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福建华电福瑞XXXXX公司连江可门分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8日委托福建九五检测XXXXX公司对福建华电可门三期2×1000MW煤电项目自建搅拌站验收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福建华电福瑞XXXXX公司连江可门分公司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现将“福建华电可门三期2×1000MW煤电项目自建搅拌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项目名称:福建华电可门三期2×1000MW煤电项目自建搅拌站建设单位:福建华电福瑞XXXXX公司连江可门分公司建设地点:连江县坑园镇颜岐村华电可门电厂三期项目厂区内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19日联 系 人:钱总联系电话:XXXXX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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