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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广东宇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583号)

发布日期: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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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东宇铭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锦荣诉被申请人广东宇铭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XXXXX公司,而你公司在注册住所地址:X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5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909.9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况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XXXXX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槎仲裁庭(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1楼)联系人:XXXXX记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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