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般案件适用)温环瓯责改〔2024〕11号 温州南邦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3,法定代表人陈直坚,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溪镇水尾村鸿泰智能制造园。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份,证明该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XXXXX>;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施工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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