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叉车XXXXX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采购项目答疑澄清(一)各潜在供应商:现对安徽叉车XXXXX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N2024-07-234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疑问:招标文件中提出“供应商须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合格有效。” 我单位独立法人受托XXXXX公司。若XXXXX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具备参与企业年金投标、签署业务合同等业务权限,参加安徽叉车XXXXX公司企业年金受托投标,拟采用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是否有效,烦请反馈,谢谢!回复: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法人受托机构应当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若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响应,须取得法人机构授权出具的参与本项目响应的授权书,授权范围须包含代表总公司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响应文件以及进行谈判和相关协商等工作;同时,成交后须确保签订合同的主体为供应商的法人机构。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此次答疑澄清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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