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XXXXX公司等4户企业在我局作出强制注销企业决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回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对上述10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告作废。特此公告 蚌埠****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表 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经营场所) 1 蚌埠市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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