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盛源祥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振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十二师222团北亭镇准东产业园区。项目区东侧为前程路,南侧为新疆鑫大盛元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西侧为新疆永峰管件铸造有限公司,北侧为唐朝西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0'21.705",北纬44°17'41.335"。

建设内容:占地面积13095m2,新建生产车间2座,其中1#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707.56平方米,为钢材产品生产区,新建1条破碎机、重型刮板机、皮带输送机、出焦刮板机、液压推焦机、电液动插板阀生产线;2#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008.52平方米,为铝合金产品生产区,新建1条农业机械播种机配件生产线。配套建设库房3间,建筑面积154.55平方米;电锅炉房1间,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1栋2层综合办公楼,总建筑面积935.62平方米;其他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破碎机10台、重型刮板机10台、皮带输送机500米、出焦刮板机50套、液压推焦机100套、电液动插板阀300台、农业机械播种机配件10万件。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8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

三、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和施工道路常态化清洁措施,拉运散装物料的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散落。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焊接烟气,喷漆、晾干废气,裁剪粉尘,抛丸废气及熔融、压铸废气。喷漆、晾干废气集中收集后经“集气罩+漆雾处理器+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抛丸废气,熔融、压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RCO(蓄热式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焊接烟气由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设置封闭车间,设置排气扇,加强通风,定期清扫,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生活废水,经下水管网排入222团团部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金属边角料、焊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及生活垃圾。金属边角料及焊渣集中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漆渣(HW900-252-12)、铝渣(灰)(HW321-024-48)、废脱模剂桶、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过滤棉、废催化剂(HW900-041-49)及废润滑油(HW900-217-08)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危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设置。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

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0.037吨/年,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0.074吨/年。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5270750(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郝道宽